以前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,
要吃魚就到海上抓,要吃肉就到山上捕,
要多少就抓多少、捕多少,
滿山遍野的梅花鹿、蝴蝶,
生態平衡一直都不是問題,
從來也不用擔心環保、動物保護的問題。
可是漢人來了以後,不但把他們趕到山上,
除了個人溫飽之外,又從事商業行為的濫墾、濫捕,
之後才警覺到要保護環境,於是立法限制了捕獵行為。
原本已是平衡的狀態,被外來者破壞以後,不但沒有受到公平的補償,
還被要求不得進行賴以維生的抓捕、開墾行為。
原住民沒有文字,一切協議說了就算,偶有爭議,耆老能有效排除。
法律是規範野蠻人用的,在沒有事端的社會,是不需要法律的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